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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经失传的原因是什么共话传说中的乐

关于《乐经》的失传,有多种说法。一种是认为,《乐经》已亡于焚书坑儒中的秦火;另一种是认为,《周礼·春官宗伯章》之《大司乐》为《乐经》;还一种是认为,本来就没有《乐经》这部经。图为熹平石经,东汉,洛阳太学遗址出土,河南省博物院藏。

近日偶得友人惠赠《乐经集》一函,心中书虫贪蠹不忍释卷,欣然阅后,感触良多。此书为“中国古典数字工程丛书”之一种,由栾贵明先生主编,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以黄绫绢封面线装宣纸本刊印,制作精良。

《乐经集》栾贵明主编

新世界出版社年9月定价:.00元

流失原因,难成定论

  冠名以乐经者,经乾嘉之后,为近世书者所慎为。盖自秦汉以降,积历代儒生皓首之力,对于六经中《乐经》独失之原因,难成定论。

《四书五经》

综合各家观点,基本可以归纳为存散于其他经籍说、毁于秦火说、《乐经》无经说三种。

持《乐经》无经说观点的人认为,乐作为诗或礼的附庸,是以乐曲、乐调、乐器等用乐形式为主要内容的,在乐谱尚未出现之时,难以以文本的方式记写,故乐经虽为孔子修订,但并无后世概念所指的经籍存在。

散存于其他经籍的观点,从本意上与“毁于秦火说”的观点并无二致。相异之处在于,是全部失传还是通过其他方式留存下来。

郑玄注《仪礼》

战国以来礼乐的观念

无论是将《礼记·乐记》还是《周礼·春官·大司乐》视同《乐经》,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因为礼乐相须为用,其紧密关系是毋庸置疑的,即所谓“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

郭店楚墓竹简有“观诸诗、书则亦载矣,观诸礼、乐则亦载矣,观诸易、春秋则亦载矣”一段文字,也印证了战国以来礼乐观念之遗续。

《郭店楚墓竹简》

在《仪礼》或《周礼》是否为《礼经》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阐释先秦礼制的《礼记》中部分或全部保留了《乐经》的内容,是符合历史逻辑的。

  《乐经集》的编纂者不囿于《乐经》的得失毁续,而是在现有认识和资料的基础上,将文献中有关材料汇于一处。

概及《大司乐》《乐记》《纬书》,以及以类书方式辑佚的《乐经》相涉内容。文中不仅对文献来源作严格考订,对所存异文之处,也举材料之源作为参照,体现出严谨的文献学规范,为以此为材料基础的工作提供了可资信赖之版本。

于中国音乐史学界而言,“三礼”中的材料,官书正史中乐书、乐志及律历志的记载多为征引佐证之重要来源,各丛书、类书同为工作之途径与对象。但本书文献引据之精深博广,可供学界参鉴。文后列出参考书目计种,其所示文献线索也是重要的价值所在。

  众所周知,秦代关于分封制与郡县制的讨论是引发“焚书坑儒”之根源。后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占据上风,将引发东周战乱的“封建制度”代之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统治。《乐经》即遗失于斯。

《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

礼乐的意义

《乐经》作为儒家思想的产物,虽现已不能窥其详貌,但其为政治服务之宗旨应无异议。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之乐虽不能与《乐经》简单对应,但其内涵实为一致,都是礼乐中的乐,而非出于审美考量的艺术之乐。

礼乐之意义,在于“辨等列、明贵贱”,在于维护稳定的统治制度,在于保证等级差异与官民归顺,所谓“礼辨异,乐统同”是也。

具体艺术水准之高下,实不为制礼作乐的根本目的所在。如《乐记》所载“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故有司掌之”,“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

  在《乐经》遗散的同时,礼乐制度的核心物化形式——编钟,也同时走向衰亡。分封制被郡县制所取代,从制度的层面消解了编钟存在的意义。周代的王、诸侯、卿大夫、士四级用乐规范,以及背后所隐含的归顺象征,在皇权一统的体制下既无存在空间,也无存在必要。尽管在西汉早期,短暂的分封诸侯曾带来编钟的一度再现。但汉景帝削藩所引起的七国之乱,将分封制的制度缺陷暴露无遗。

由此,世代以铸钟为业的制氏家族,变得“但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短期立废《乐经》博士的汉平帝,曾对诸侯王广推赦免之情,抑或是巧合,抑或是必然,一时“休征嘉应,颂声并作”。

另从乐官与乐工的职责来看,掌握着话语权的乐官大多对音乐的具体问题是耻于涉及的,甚至有些乐官完全是音乐的外行。其所   聚讼余年的问题,或许还将持续下去,或许会因随某一考古发现而终止,或更加热烈。不管怎样,这一问题因《乐经集》的编撰从另一思路给予纾解,其所呈现的学术理念与所蕴含的学术价值不会因为新材料的出现而消亡。

  (本文作者冯卓慧,为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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